杲道自清洗過濾器解析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,達到
UDC613.3GB5749-85(1985年8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1986年10月1日實施)
1總則
1.1、為貫徹"預防為主"的方針,向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,杲道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,特制訂本標準
1.2、本標準由供水單位和規劃設計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。各級衛生防疫站、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。在新建、擴建、改建集中式給水時,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衛生、環境保護、規劃、城建和水利等單位共同研究 用水規劃,確定水源選擇、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,認真審查、設計,做好竣工驗收,經衛生防疫站同意后,方可投 入使用。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、水質鑒定、衛生防護和經常管理,由供水所在地的鄉、鎮政府委派當地有關單位研究決定。各級公安、規劃、衛生、環境保護等單位必須協同供水單位,按標準規定的防護地帶要求,做好水源保護工作、防止污染。
1.3、本標準適用于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(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)和分散式給水。
2水質標準和衛生要求
2.1、生活飲用水水質,不應超過下表所規定的限量。
2.2、集中式給水,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凈化處理設備外,不論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,均應有消毒設施。取地下 水直接供入管網的一次配水井,必要時,還應有除砂、防渾濁設施。有關蓄水、配水和輸水等設備必須嚴密。自清洗過濾器且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,防止倒虹吸。用水單位自建的各類貯水設備要加以防護,定期清洗和消毒,防止污染。
2.3、凡與水接觸的給水設備所用原材料及凈水劑,均不得污染水質。新材料和凈水劑均需經過省、市、自治區衛生廳(局)審批,并報衛生部備案。
2.4、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,嚴禁與城、鎮供水系統連接。否則,責任由連接管道的用水單位承擔
2.5、集中式給水單位,應不斷加強對取水、凈化、蓄水、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,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、清洗、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,以保證供水質量。新設備、新管網投產前或舊設備、舊管網修復后,必須嚴格進行沖洗、消毒,經檢驗渾濁度、細菌、肉眼可見物等指標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。
2.6、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,必須建立健康檔案,定期進行體檢,每年不少于一次。如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,應立即調理工作崗位。